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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原标识 各国有“高招”

2016-08-09 19:44   来源:新营养

食物过敏是指摄入某种食品或食品成分后,机体对之产生的异常免疫反应。食物过敏轻者可引起皮肤、胃肠道过敏症状,重者可致哮喘发作、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甚至死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表明,目前全球有22%-25%的人患有过敏性疾病,并以每10年23倍的速度增加,其中食物过敏占过敏性疾病的绝大部分,并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约有160种食品及原料被确定是具有过敏原性的。比如鸡蛋、大豆、花生、芝麻、谷类、坚果、芹菜、芥末酱、牛乳制品、含有面筋蛋白的作物(小麦、大麦、黑麦)以及各种鱼类、海产品(虾、蟹、蚌)等。其中,牛奶、鸡蛋、鱼、甲壳类(虾、蟹)、大豆、花生、核果类(杏仁、板栗、腰果)、小麦8种食物占所有食物过敏原的90%以上。过敏原分子质量一般多为10-70kI),耐酸、耐热和耐酶解的蛋白质或者糖蛋白。通常过敏原占食品中总蛋白质比例很小,但是对过敏体质的人而言可能是致命的,所以各国对食品中过敏原的标识尤为重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于1961年,是FAO和WHO联合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对各国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上其在WTO中被明确指定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标准,其权威性无可争议,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时都会优先参照CAC的规定。

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准则》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欧盟对于食品过敏原标识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主要由欧盟委员会和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两个机构负责。其中欧盟委员会负责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立法,拟定食品过敏原标识法规后,由其下属机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法规的颁布和管理,如监督各地区对食品致敏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管食品链中食品过敏原标注情况等。

欧盟把食品过敏原的来源分为两种进行管理,一种是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如将过敏原成分作为食品成分或配料加入食品中;另一种是无意带入的过敏原,主要指因交叉污染带入的过敏原。欧盟颁布了相关法规分别对这两种情况进行管理,并对标识方式进行了规定。

欧盟食品中过敏原的标识法规是处于不断修订的过程。从2003年开始至今,欧盟委员会在EFSA的评估意见下,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管理指令2000/13/EC先后进行了5次修订。由于最新的修订指令2000/13/EC主要是针对预包装食品,对散装食品没有规定,为了进一步适应欧盟法规(EC)No 1169/2011《提供消费者的食品信息》的要求,欧盟指令2000/13/EC(2007年修订版)于2014年12月进行了第六次修订,修订内容囊括了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

美国对食品过敏成分的标注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1996年6月,美国发布通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声明食品中的过敏原信息。2004年8月,美国通过了《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要求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原:一是当含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二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物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所用字体。

此后,美国陆续发布了无麸质食品的标注指南草案和勘误表以及主要食物过敏原和麸质的限量设立方法,大豆提取物-卵磷脂的标注指南。除了针对企业外,FDA还发布了一些针对消费者的安全指引以及消费指引。

一项由日本厚生省开展的针对食物过敏的调查问卷显示,在日本食物过敏不仅广泛存在于3岁以下婴幼儿(发病率为8.6%),成年人的食物过敏发病率也高达9.3%。在因为食物过敏入院治疗的患者中80%是婴幼儿童,9%是成年人,其中11%的患病者发生过危及生命的过敏性休克。基于此,日本对食品过敏原的标识管理非常严格。2001年日本《食品安全法》采纳了食品中过敏原标识体系的管理条款,并在2002年4月正式实施该法规。最初只规定了5种需要强制性标签的食品和20种建议在标签上标识的食品。随着进口食品的增多和膳食习惯的改变,更多的食品被添加到过敏原标识名单中。

澳大利亚每年发生600例严重食品过敏事件,而澳大利亚只有2000万人口。在澳大利亚召回的食品商品中,因为过敏原引起的在2004年占47%,2005年占35%。澳大利亚非常重视食品中过敏原管理,对那些允许不合格标签食品进入市场的部门将会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标准1.2.3《强制警告和建议声明和通告》详细规定了实施强制性食品标签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必须通过标签方式或其它途径向消费者提供涉及产品过敏原和不耐受性信息的要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还列出了需要标注的食品中过敏原成分和产品。

虽然食品过敏原只影响一小部分的人群,但对这类特定人群所产生的潜在性威胁是不容忽视的。这就要求政府、食品生产厂家、经销商把这一问题作为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方面来考虑。风险控制要从政府立法开始,工作的重点应集中在标签、标示的管理。生产和供应商要贯彻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的产品信息管理。此外,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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